哈尔滨张国群等人“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例分析

来源:宣传处 发布:2022-04-24( 浏览 47257 人次)

编者按: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确保档案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1997年“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已列入刑法,并明确了相应刑事责任。《档案法》2016年和2020年修订都明文规定,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违法,购买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也是违法。


2013年7月24日,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收到一份特殊的拍卖委托,拍卖品为6箱珍贵的档案资料,拍卖标  的保留价为4622000元。由于发现及时,中拍公司以档案涉密为由终止了该次拍卖行动。从而牵出了哈尔滨张国群等人“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

委托中拍国际拍卖档案的人名叫张国群,是一名古玩经销商。他长期从哈尔滨、北京、长春、沈阳等地的古玩店和地摊购买档案资料,并将购买的档案资料经重新整理后,再倒卖给他人。

2010年起,张国群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古玩城、道外区古玩城等地多次从张广丽、王万新、杜春国、姜本利等人处购买了大量档案资料。经整理后,形成了“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信札档案”“李兆麟事件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重要单独标的”等6个专题,合计281袋。

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的281袋材料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对应档案30卷。

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档案遗失

2013年10月1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得知馆藏档案被拍卖,立即着手整理清点馆藏档案,发现约1400册档案不翼而飞(由于整理清点工作短期无法结束,所以1400册并非最终数据)。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档案被盗,时间要追溯到2008年。当时,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正在建设中,档案存放在道里区群力的某工厂一楼,保安公司安排一名王姓保安负责安保工作并持有库房的钥匙。

2009年,王姓保安发现旧货市场有人卖旧书、旧报纸,于是他就将档案馆里的老档案拿出去换钱。据本人交待,第一次偷出的10本档案,卖到旧货市场获得1000元钱的回报。他觉得自己找到了发财门道,自此一发不可收拾,直到2011年春节后,库房钥匙被收回才罢手。两年时间一共偷了近2000册的档案,主要卖给了王万新、张广丽、杜春国等人,自称获利4万多元。

经司法立案,2016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一案作出了公开判决,相关责任人张国群、王万新、张广丽、杜春国、姜本利等,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张国群,中拍国际拍卖档案的委托人,该案主犯。法院审理查明:张国群长期从哈尔滨、北京、长春、沈阳等地的古玩店和地摊购买档案资料,并将其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分成“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等6个专题,委托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万新,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件直接相关的第二人,哈尔滨古玩市场商贩。2010年左右,他从王姓保安手里多次购买了大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档案资料,约花了10多万元钱。王万新又分多次将部分档案转手出售给了张国群,成为张国群委托拍卖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左右,王万新又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形成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本利。姜本利再将“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转卖给张国群,成为张国群委托拍卖档案的组成部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万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张广丽,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件直接相关的第三人,哈尔滨古玩市场商贩。2010年前后,他从王姓保安手里多次购买大批档案资料(包括“二五七”电台、“李兆麟刺杀事件”等内容)。随后,以每件几百元至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国群。张国群将从张广丽等多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成为委托拍卖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广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杜春国,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件直接相关的第四人,哈尔滨古玩市场商贩。2010年左右,杜春国开始从王姓保安手里购买档案资料。2010年、2012年左右,杜国春多次将包括一本“叶永年材料”及一张照片在内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国群。经张国群整理,“叶永年材料”等档案,均汇入了“委托拍卖档案”。法院审理认为杜春国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姜本利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件直接相关的第五人,哈尔滨古玩市场商贩。2012年左右,姜本利将其从王万新手中购买的“冯仲云”“薛雯”书写材料等一批档案资料,转手倒卖给了张国群,张国群将这些档案资料重新整理为“委托拍卖档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本利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与本案相关的王姓保安,判决书中指明“另案处理”,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未能找到判决信息。

哈尔滨“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给人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也引发了社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为什么历史档案没有被保存在综合档案馆?什么是国有档案?“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应如何理解?公民可以从事非国有档案交易吗?

为什么历史档案没有被保存在综合档案馆?

因清除敌特的需要,国家在解放之初规定各地解放前的档案由公安部门统一保管。直至上世纪70年代,国家才发文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历史档案全部移交给当地综合档案馆。但由于各地综合档案馆经历“文革”,其恢复有个过程,所以各地的移交在时间上也有早有迟,有的地方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完成移交,也有的拖到90年代才进行移交,同时,移交的完整性也有很大差别。

什么是国有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档案法》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在此,国家是从档案的所有权角度确定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也就是说,由国家机关、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并保管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家所有的档案是不允许买卖的。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应如何理解?

在《刑法》的“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中,“国有档案”是构成此罪名的客观要件,“故意”为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主观要件。即,当事人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就属于故意出卖国家档案的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人们主要通过对档案的形成及来源确定档案的所有权性质。但实际上,确定档案的所有权性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中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

一是个人形成的档案,如信札、日记、照片等,只有被国家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才能转化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如果个人档案没有被国家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其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所以对于个人形成的档案是否属于国家档案,必须要从其保存源流上加以区分。

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在管理过程中,会发生所有权变化的情况,那么,发生了所有权变化的这类档案,是否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至今仍存在争议。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因落实政策的需要,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发还给了个人,成为个人所有的档案。再比如,有许多单位对原来保存的国有档案进行鉴定,对于到期不必保存的档案(即,对国家和社会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了处置,这部分档案就可能流入社会。     

该案审理过程中,王万新的辩护人认为“王万新在购买资料时,不知道是国家档案,其本人也不具备鉴定档案的知识,依法定罪明显法律依据不足。”张广丽的辩护人也认为,“张广丽主观上没有出卖国有档案的故意,其购买档案时不知道档案为盗窃所得。”因此,要区分一份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需要进行专业鉴定。

公民可以从事非国有档案交易吗?

对于非国有档案的买卖交易,我国《档案法》是严加约束的。

原《档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即非国有档案不允许自由买卖,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2016年,《档案法》第二次修正的时候,修改为“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2020年,新《档案法》修订为“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这里的“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如果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不得随意处置。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相关的重要档案。因为这些档案记录了国家的历史,承载了民族的记忆,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不仅仅属于某个单位或者个人。

档案人物介绍——

张国群委托中拍国际拍卖的档案,是一批极其珍贵的历史档案,其中包括李兆麟、冯仲云、薛雯、叶永年个人档案。

李兆麟,中共北满省委主要领导人之一。1935年,东北抗联3军成立,赵尚志担任军长,李兆麟担任二团政治委员。不久,李兆麟调任6军任政治部主任,是东北抗日联军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抗战胜利后,李兆麟带领抗联战士随苏联红军进入哈尔滨组建人民自卫队,建立人民政府并担任滨江省副省长,北满分局委员、哈尔滨市委委员等职。1946年,不幸被特务暗杀。至今,哈尔滨还有兆麟公园、李兆麟烈士纪念碑和2000多平米的李兆麟烈士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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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麟与妻子金伯文

冯仲云,抗战时期北满临时省委书记。抗战后,担任松江省主席。解放以后调往北京,先后任北京图书馆馆长、水利部副部长兼华东水利学院院长、水利电力部副部长等职。1955年被毛泽东主席亲自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八一勋章”。文革中被迫害致死。江苏省常州市的“冯仲云故居”被列为文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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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仲云与妻子薛雯

叶永年是东北历史上一个十恶不赦的汉奸、流氓和侩子手,曾任东北军当上尉副官。“九一八”事变后,他投靠日军,任哈尔滨警察厅外勤警佐,被当地民众称为“四霸天”之一。他疯狂镇压、杀害抗联军民,日本投降后,他又勾结土匪建立反动武装,袭击枪杀东北民主联军。1951年,叶永年被抓获归案,押回哈尔滨,就地正法。


(内容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自媒体“兰台拾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