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档案业务 > 科技保护

    关于印发《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 及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2023-10-30( 浏览 23580 人次)

    关于印发《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

    及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档案局,省级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技工作“四个面向”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档案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陕西省档案局馆务会研究通过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及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2017年11月3日印发的《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档案局

    2023年10月24日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及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工作“四个面向”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档案局年度科技项目的评估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适用于履行了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与结项程序的非涉密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快推进科技强档工程,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经费等支持,保障项目研究顺利进行。

    第五条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陕西省档案局具体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档案局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省级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

    第六条 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每年开展一次,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陕西省档案局每年根据推动全省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和档案事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需要,以实施全国及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为目标,围绕解决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长远性问题确定选题范围,发布立项选题指南。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立项选题指南确定选题,登录“陕西档案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附件1),经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提交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并盖章,将所有推荐科技项目汇总生成《推荐    年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附件2)后,统一报陕西省档案局。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开展项目研究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工作条件,应当落实项目所需配套资金;

    (二)承担项目的实施及督导,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完成。

    第十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和责任人,人数不超过两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研究能力和3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具备必要的档案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

    (三)同时最多承担2项省档案局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陕西省档案局组建科技项目立项评议委员会(不少于5人),组织召开陕西档案科技项目立项评议会议,负责推荐科技项目的分类汇总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立项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十二条 立项评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明确意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理论造诣和档案工作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议标准:

    (一)立项选题符合选题指南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对推动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有一定实践意义;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够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立项评议实行回避制度,评议委员会委员不能评议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按照评议标准逐项评议推荐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形成同意立项评审意见,作为拟立项目报陕西省档案局审批后,下达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已向国家档案局申报或已在我省其他部门开展的科技项目,不得同时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原则上一经确立,不得修改、更换。如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提请陕西省档案局批准。

    第三章  实施

    第十八条 陕西省档案局负责对立项的科技项目实施管理,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负责所推荐的立项科技项目督促、检查、指导,每年10月底前向陕西省档案局报送科技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由推荐单位向陕西省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陕西省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此后2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四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后,由推荐单位向陕西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档案局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明确答复;对申请验收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推荐单位申请和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有结题、会议验收、通讯验收3种方式:

    (一)结题。基本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但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不具备继续深入研究条件,由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陕西省档案局审查后予以确认,出具结题证明。

    结题的项目,至少报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项材料。

    (二)会议验收。组织验收专家组召开会议,专家组现场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资料,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提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三)通讯验收。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通讯方式审查和评价项目,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对项目作出评价,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后作为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的科技项目提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函;

    (二)《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会议验收申请表》(附件3)或《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通讯验收申请表》(附件4);

    (三)工作报告;

    (四)研究报告;

    (五)应用证明;

    (六)陕西省科技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七)《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八)《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电子版)(附件5);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组建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三分之二人员通过。

    会议验收的,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通讯验收的,由陕西省档案局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1—2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档案工作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是否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

    (三)是否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是否具有较强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五)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科技项目,由陕西省档案局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签署验收意见、颁发《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第五章  推荐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档案局,省级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系统)科技成果的推荐。

    第三十一条 推荐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的项目应通过陕西省档案局验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经市级及以上档案局或其他单位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二)新产品、新材料等科技成果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试报告等;

    (三)标准研究成果应当为正式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四)研究成果涉及新研发软件的,应当具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试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优秀科技成果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陕西档案信息网”,下载《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推荐书》(附件6),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审核成果信息,下载《    年推荐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7),填写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陕西省档案局推荐。

    第三十三条 下列项目不得推荐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

    (一)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正在向其他省部级单位推荐奖励的;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只负责推荐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特等奖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情况评定。

    第三十五条 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作出重要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员应在项目中至少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等关键性问题;

    (三)撰写关键技术文件。

    第三十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支持和推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八条  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可推广性、科学水平、技术难度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为:

    (一)研究成果创新性突出、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工作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性、技术难度大,对档案工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对档案工作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对档案工作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九条 陕西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审查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验收时间、推荐材料齐全完整性及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条 陕西省档案局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是长期从事档案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技术和理论水平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委员人选由陕西省档案局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或所在单位为成果承担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不能评审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加的成果,集中评审时相关委员须离场回避。

    第四十二条 评审工作在全体委员集中评审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成果。拟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章 奖励

    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提高档案安全防护水平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水平而取得的现代化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定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第四十四条 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四十五条  陕西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获奖人员顺序按照推荐时主要完成人的排名顺序确定,获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每项不超过11人,一等奖每项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其他参与项目完成人员可通过推荐单位向陕西省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完成者证书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获奖人数。

    第八章 授奖

    第四十六条 拟授奖优秀科技成果的个人和单位经陕西省档案局批准后,在陕西档案信息网上公示30日。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公示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九章 异议

    第四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成果的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由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陕西省档案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两种处理意见均报陕西省档案局审批。

    第四十八条 如对拟授奖优秀科技成果有异议,需填写《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异议登记表》(附件8),并提供有关证据。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参与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成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奖励,追回所发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 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科技项目权属归陕西省档案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陕西省档案局有权对科技项目包括获奖优秀成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日颁布的《陕西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

    2.推荐    年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

    3.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会议验收申请表

    4.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通讯验收申请表

    5.陕西省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6.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推荐书

    7.    年推荐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汇总表

    8.陕西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异议登记表


    附件1-8下载链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