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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馆藏档案看消费者协会成立

    作者:刘茜 发布:2024-03-15( 浏览 3332 人次)

    今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40周年,通过深入发掘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可以充分了解各级消费者协会成立的社会环境与历史背景,同时了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多年来发展的曲折历程。

    根据省馆馆藏资料显示:最早有关消费者协会成立的文件是1984年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批复》,文中同意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并对其主要任务作出说明。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批复》下发,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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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3月2日成立了市消费者协会,陕西省政府于1986年3月21日批准同意成立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同时说明其主要任务有:一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费方面的方针、政策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正确引导消费。二是受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的委托,协助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法令和实施办法草案。三是收集和反映消费者对商品服务在质量、计量、价格、卫生、安全、包装、商标、广告及经营作风等方面的意见、投诉,促请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参与对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以致引起纠纷和造成后果事件的调查处理。四是组织群众性的评选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五是收集市场信息,介绍商品与服务知识,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交流情况、互通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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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的成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条例也陆续出台。根据馆藏档案显示,《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也于1991年9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从消费者权力与义务、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时效和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做出了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