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机关档案工作数字化战略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含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建设的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
第三条 纳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机关应当将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建设与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应当接受功能及效能测试,实现全过程规范管理电子档案。
第四条 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工作坚持逐级申报、分类指导、统一测试的原则。
陕西省档案局统筹规划指导全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测试工作。
市级档案局应当联合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本地区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机制,负责指导本地区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组织本地区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预测试。
第五条 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依据《陕西省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指标》(见附件)确定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指标全部为符合或者部分符合、且部分符合不超过6项的,为通过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系统测试:
(一)没有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二)没有按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全部到期档案;
(三)室藏档案资源总量不足1万件;
(四)室藏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足70%;
(五)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
第七条 系统测试工作程序:
(一)申请测试。各级机关结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向同级档案局申请系统测试。市、县级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通过所在地市档案局组织预测试后,由市档案局统一申请省级测试。申请材料包含申请文件及自查报告。
(二)现场测试。省档案局组织3-5名档案信息化专家组成测试组,通过听取汇报、观看系统演示、专家质询和抽查数据等工作方式,对照《陕西省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指标》,综合评议形成测试意见。现场测试不需准备佐证材料。
(三)结果确认。现场测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省档案局审核测试组意见,书面反馈测试结果。
第八条 通过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的机关应当提升电子档案接收能力,确保电子档案应收尽收并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已通过系统测试的机关数字档案室,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停滞、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没有正常使用或档案数字资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省档案局可撤销其测试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数字档案室评价办法(试行)》(陕档局发〔202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机关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