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档案局、档案馆,省属国有企业档案部门:
现将《陕西省企业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落实。
陕西省档案局
2025年10月17日
陕西省企业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助力和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信息化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的数字档案室系统的测试,其他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纳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建设与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数字档案室系统应当接受功能及效能测试,实现全过程规范管理电子档案。
第四条 企业集团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工作坚持属地申报、分类指导、统一测试的原则。
陕西省档案局统筹规划指导全省企业集团数字档案室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工作。省属企业集团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积极推进本系统数字档案室建设。
各市档案局应当联合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业务指导,组织本地区企业数字档案室系统预测试。
第五条 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分为独立式和集中式两种形态。所属单位自建办公平台或建设有专业业务系统的,需要建设独立式数字档案室。上级单位统一部署实施办公平台的,宜建设集中式数字档案室。
第六条 企业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依据《陕西省企业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指标》(见附件)确定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指标全部为符合或者部分符合、且部分符合不超过8项的,为通过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
第七条 测试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和长期保存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专题数据库建设、安全保密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建设等五个部分。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系统测试:
(一)没有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二)室藏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足80%;
(三)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
第九条 系统测试工作程序:
(一)申请测试。企业根据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向同级档案局申请系统测试。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向省档案局申请测试;省属企业所属单位由集团公司组织预测试,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向省档案局申请测试;市属企业通过所在市档案局组织的预测试后,由市档案局统一申请省级测试。申请材料包含申请文件及自查报告。
(二)现场测试。省档案局组织3-5名档案信息化专家组成测试组,通过听取汇报、观看系统演示、专家质询和抽查数据等工作方式,对照《陕西省企业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试指标》,综合评议形成测试意见。现场测试除系统相应技术报告、制度体系汇编、汇报材料外,不需准备佐证材料。
(三)结果确认。现场测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省档案局审核测试组意见,书面反馈测试结果。
第十条 已通过系统测试的企业数字档案室,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停滞、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没有正常使用或档案数字资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省档案局可撤销其测试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