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计算机。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得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六条 不得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标准设置口令,秘密级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机密级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一个星期。口令应采用大小写英文字母、特殊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上需打印的文件,统一在打字室涉密打印机打印。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需要维护维修的,先由本局管理人员内部进行维护维修,本局内部管理人员无法维修的必须到省国家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三条 报废的涉密计算机由局办公室负责定点销毁。
陕西省档案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