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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2024-03-12( 浏览 3353 人次)

    关于申报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

    《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档案局、馆,杨凌示范区档案局、馆,韩城市档案局、馆,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全省档案工作者在推动档案事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档案工作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上履职尽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号),决定为各级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同志申报《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在职期间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

    2.已故人员不予追授或授予。

    3.目前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暂缓授予。

    4.已颁发《荣誉证书》的人员不再重复申报。

    (二)时间计算

    1.从事档案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在档案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三十年。计算时间截止为每年12月31日。

    2.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时间可连续计算。

    3.因工作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报程序

    1.市以下(含)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统一报市档案局审核。市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档案局审核。

    2.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汇总表》报省档案局审核。

    3.经省档案局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备案。

    三、具体要求

    1.“从事档案工作简历”栏,只填写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不需要填写本人全部工作简历。简历部分要客观真实、具体明确,能够体现实际从事档案工作经历,时间精确到月份。

    2.《登记表》内容统一采用电子打印,其中“授予时间”和“荣誉证书编号”不填。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

    3.请于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档案馆人事处。

    联 系 人:杨盼丽

    联系电话:029-89230877

    邮政编码:710100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与学府大街十字东北角


    附件:

    附件1: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2: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汇总表.doc





    陕西省档案局

    2024年2月27日